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是在现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对于正在布局海外市场、计划通过香港公司或其他境外平台开展投资的企业来说,这次修订值得重点关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修订稿新增了“境外再投资报告”制度,并明确要求相关投资在实施前20个工作日提交报告。

这意味着企业未来开展境外投资,监管关注点正在从单一的“境内企业直接投资”,进一步向境外再投资、返程投资以及投资全过程延伸

骏德集团结合此次修订稿,为大家梳理几个值得重点关注的变化。

投资者范围扩大:企业、其他组织、居民个人均纳入

现行2018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主要以“境内企业”为投资主体。

而此次修订稿在第二条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同时,修订稿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包括投资者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境外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也就是说,监管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从企业角度来看,未来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更加关注:

  • 投资主体是谁;

  • 是否存在境外控制企业;

  • 投资路径如何设计;

  • 中方投资额如何计算;

  • 是否属于直接投资或境外再投资。

最值得关注的新变化:境外再投资明确实行20个工作日前报告

这是此次修订稿中非常值得企业关注的一项变化。

修订稿第十四条明确:

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应当在实施投资的20个工作日之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将有关信息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同时,修订稿还明确:

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也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换句话说,未来企业通过已经控制的境外公司继续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或者通过境外企业进行返程投资,都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项报告义务。

举个例子:

一家境内企业A已经设立并控制一家香港公司B。

未来香港公司B计划使用自身资金,在新加坡设立一家C公司。

如果该项目属于非敏感类对外投资,那么按照修订稿的规定:

A需要在该项投资实施前20个工作日,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20个工作日之前”不是项目完成之后再补报。

而是:

实施投资 → 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完成报告

企业需要把报告时间提前纳入投资项目计划。

境外再投资≠可以直接忽略ODI合规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过去比较容易出现一种误区:

“境外公司已经设立了,后面用香港公司或者海外公司的资金再去投资其他国家,应该就和境内公司没有关系了。”

此次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

修订稿将“境外再投资”明确纳入“对外投资”的范围,并针对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非敏感类对外投资设置了专门的报告要求。

因此:

境内企业 → 香港公司 → 新加坡公司

境内企业 → 香港公司 → 美国公司

境内企业 → 海外公司 → 东南亚项目

这类多层级投资架构,未来都需要更加重视境外再投资的合规问题。

特别是已经搭建了香港、BVI、新加坡、迪拜等境外架构的企业,更应该提前梳理自身投资路径。

返程投资也被纳入报告范围

此次修订还有一个值得企业特别关注的内容:

境外企业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同样需要参照境外再投资报告规定办理。

例如:

境内企业A香港公司B境内新设/投资项目C

如果属于修订稿规定的情形,企业不能简单认为“资金已经在境外,所以境内投资就不需要关注ODI监管”。

修订稿实际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境外投资路径的穿透式管理。

对于存在:

  • 境外控股公司;

  • 香港平台公司;

  • 海外SPV;

  • 境外投资基金;

  • 境外子公司再投资;

等架构的企业来说,后续进行投资前,更需要提前判断是否涉及报告义务。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仍然需要报告

现行2018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已经规定: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需要在项目实施前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所谓“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修订稿继续保留这一监管思路,同时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信息报告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和境外再投资报告并不是一回事。

企业不能因为项目金额没有达到3亿美元,就简单理解为“无需报告”。

修订稿第十四条针对境外再投资单独设置了报告要求,并明确了:

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

因此,企业未来需要根据具体投资路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以及项目性质综合判断适用哪一种管理要求。

项目完成后,还要提交完成情况报告

此次修订稿进一步强化了境外投资全过程管理。

对于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修订稿明确要求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也就是说,企业办理完ODI备案并不意味着所有合规义务就结束了。

未来更加明确的监管逻辑是:

投资前 → 核准/备案/报告

投资实施 → 持续监管

投资完成 → 完成情况报告

形成更加完整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重大不利情况,需要及时报告

修订稿还进一步强化了境外投资风险报告制度。

如果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例如:

  • 外派人员重大伤亡;

  • 境外资产重大损失;

  • 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情况;

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这意味着监管不再只关注:

“你投了什么、投了多少钱?”

也更加关注:

“投资之后发生了什么?”

监管模式进一步从“事前审批”向“全过程监管”转变

综合来看,这次修订稿释放出的一个非常明显的信号就是:

境外投资监管正在进一步走向全过程管理。

过去企业更加关注:

ODI备案有没有办下来?

未来企业则需要关注:

投资前是否需要核准、备案或者报告?境外再投资是否需要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是否存在返程投资报告义务?投资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重大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是否需要提交完成情况报告?

企业的ODI合规管理,需要从“办理一个备案”逐渐转向“管理整个境外投资过程”。

对企业有什么实际影响?

对于准备进行海外布局的企业来说,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种情况。

① 境内企业直接投资海外

例如: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中国公司 → 新加坡公司

中国公司 → 美国公司

需要根据投资目的地、行业、投资金额等判断是否属于核准或备案范围。

② 通过香港公司等境外平台继续投资

例如: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 新加坡公司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 美国公司

需要重点关注修订稿新增的:

境外再投资报告及20个工作日前报告要求。

③ 境外公司进行返程投资

例如: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 境内项目

需要关注修订稿关于返程投资报告的规定。

④ 已经拥有多个海外公司的企业

如果企业已经搭建了:

香港 + 新加坡 + BVI + 美国 + 迪拜

等多层级境外架构,更应该重新梳理境外投资路径以及后续再投资计划。

企业现在应该怎么做?

虽然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政策还需要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但对于近期有境外投资计划的企业来说,可以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第一,梳理现有境外投资架构

把境内母公司、香港公司、海外子公司以及最终投资项目之间的股权和资金路径梳理清楚。

第二,判断投资属于哪一种监管类型

根据:

  • 投资主体;

  • 投资目的地;

  • 投资行业;

  • 中方投资额;

  • 投资方式;

  • 是否通过境外企业实施;

综合判断是否涉及核准、备案或报告。

第三,特别关注境外再投资的20个工作日要求

如果未来计划通过已经控制的境外企业继续投资海外项目,应当提前规划时间。

不要等项目已经启动之后,才考虑是否需要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第四,关注后续监管义务

完成投资后,还需要根据最终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报告和材料留存。

骏德集团:助力企业合规开展全球化布局

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向海外,企业的境外投资架构也越来越复杂。

从: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逐渐发展到: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 新加坡/美国/迪拜等海外公司 → 最终投资项目

投资路径越复杂,企业越需要提前做好合规规划。

骏德集团长期为企业提供全球化企业服务,可协助企业围绕境外投资业务提供:

ODI境外投资备案

  • ODI政策分析

  • 境外投资路径梳理

  • 发改委备案/核准

  • 商务部门备案

海外公司架构服务

  • 香港公司注册

  • 香港公司开户

  • 海外公司注册

  • 境外架构搭建

  • 全球业务布局

境外投资合规咨询

针对企业具体投资方案,提前分析:

  • 是否涉及ODI备案;

  • 是否涉及境外再投资报告;

  • 是否涉及敏感项目;

  • 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报告;

  • 投资路径是否合理;

  • 后续是否存在持续报告义务。

此次《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虽然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从政策变化可以明显看到:

中国企业“走出去”仍然受到支持,但境外投资的合规管理正在进一步细化。

尤其是此次新增的:

境外再投资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

以及对:

返程投资、重大不利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全过程监管

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都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对于已经拥有香港及其他海外公司的企业来说,未来进行二次投资、跨境扩张时,不能只关注“第一笔ODI有没有备案”,还需要关注后续投资是否触发新的报告义务。

提前规划、合规布局,才能让企业的全球化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关于骏德 

骏德集团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中国香港,是一所有着权威性的国际管理机构,拥有一支由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执业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及高级管理顾问组成的强大团队。

成立20多年来,秉承“以德为先、诚信为本”理念,专注为客户在全球公司架构(红筹VIE)规划和搭建、公司并购重组、企业上市融资、境外投资备案、做账审计报税、全球税务申报等方面提供最佳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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