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是在现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对于正在布局海外市场、计划通过香港公司或其他境外平台开展投资的企业来说,这次修订值得重点关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修订稿新增了“境外再投资报告”制度,并明确要求相关投资在实施前20个工作日提交报告。
这意味着企业未来开展境外投资,监管关注点正在从单一的“境内企业直接投资”,进一步向境外再投资、返程投资以及投资全过程延伸。
骏德集团结合此次修订稿,为大家梳理几个值得重点关注的变化。
投资者范围扩大:企业、其他组织、居民个人均纳入
现行2018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主要以“境内企业”为投资主体。
而此次修订稿在第二条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同时,修订稿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包括投资者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境外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也就是说,监管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从企业角度来看,未来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更加关注:
投资主体是谁;
是否存在境外控制企业;
投资路径如何设计;
中方投资额如何计算;
是否属于直接投资或境外再投资。
最值得关注的新变化:境外再投资明确实行20个工作日前报告
这是此次修订稿中非常值得企业关注的一项变化。
修订稿第十四条明确:
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应当在实施投资的20个工作日之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将有关信息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同时,修订稿还明确:
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也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换句话说,未来企业通过已经控制的境外公司继续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或者通过境外企业进行返程投资,都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项报告义务。
举个例子:
一家境内企业A已经设立并控制一家香港公司B。
未来香港公司B计划使用自身资金,在新加坡设立一家C公司。
如果该项目属于非敏感类对外投资,那么按照修订稿的规定:
A需要在该项投资实施前20个工作日,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20个工作日之前”不是项目完成之后再补报。
而是:
实施投资 → 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完成报告
企业需要把报告时间提前纳入投资项目计划。
境外再投资≠可以直接忽略ODI合规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过去比较容易出现一种误区:
“境外公司已经设立了,后面用香港公司或者海外公司的资金再去投资其他国家,应该就和境内公司没有关系了。”
此次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
修订稿将“境外再投资”明确纳入“对外投资”的范围,并针对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非敏感类对外投资设置了专门的报告要求。
因此:
境内企业 → 香港公司 → 新加坡公司
境内企业 → 香港公司 → 美国公司
境内企业 → 海外公司 → 东南亚项目
这类多层级投资架构,未来都需要更加重视境外再投资的合规问题。
特别是已经搭建了香港、BVI、新加坡、迪拜等境外架构的企业,更应该提前梳理自身投资路径。
返程投资也被纳入报告范围
此次修订还有一个值得企业特别关注的内容:
境外企业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同样需要参照境外再投资报告规定办理。
例如:
境内企业A↓香港公司B↓境内新设/投资项目C
如果属于修订稿规定的情形,企业不能简单认为“资金已经在境外,所以境内投资就不需要关注ODI监管”。
修订稿实际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境外投资路径的穿透式管理。
对于存在:
境外控股公司;
香港平台公司;
海外SPV;
境外投资基金;
境外子公司再投资;
等架构的企业来说,后续进行投资前,更需要提前判断是否涉及报告义务。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仍然需要报告
现行2018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已经规定: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需要在项目实施前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所谓“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修订稿继续保留这一监管思路,同时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信息报告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和境外再投资报告并不是一回事。
企业不能因为项目金额没有达到3亿美元,就简单理解为“无需报告”。
修订稿第十四条针对境外再投资单独设置了报告要求,并明确了:
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
因此,企业未来需要根据具体投资路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以及项目性质综合判断适用哪一种管理要求。
项目完成后,还要提交完成情况报告
此次修订稿进一步强化了境外投资全过程管理。
对于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修订稿明确要求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也就是说,企业办理完ODI备案并不意味着所有合规义务就结束了。
未来更加明确的监管逻辑是:
投资前 → 核准/备案/报告
投资实施 → 持续监管
投资完成 → 完成情况报告
形成更加完整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重大不利情况,需要及时报告
修订稿还进一步强化了境外投资风险报告制度。
如果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例如:
外派人员重大伤亡;
境外资产重大损失;
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情况;
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这意味着监管不再只关注:
“你投了什么、投了多少钱?”
也更加关注:
“投资之后发生了什么?”
监管模式进一步从“事前审批”向“全过程监管”转变
综合来看,这次修订稿释放出的一个非常明显的信号就是:
境外投资监管正在进一步走向全过程管理。
过去企业更加关注:
ODI备案有没有办下来?
未来企业则需要关注:
投资前是否需要核准、备案或者报告?境外再投资是否需要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是否存在返程投资报告义务?投资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重大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是否需要提交完成情况报告?
企业的ODI合规管理,需要从“办理一个备案”逐渐转向“管理整个境外投资过程”。
对企业有什么实际影响?
对于准备进行海外布局的企业来说,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种情况。
① 境内企业直接投资海外
例如: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中国公司 → 新加坡公司
中国公司 → 美国公司
需要根据投资目的地、行业、投资金额等判断是否属于核准或备案范围。
② 通过香港公司等境外平台继续投资
例如: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 新加坡公司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 美国公司
需要重点关注修订稿新增的:
境外再投资报告及20个工作日前报告要求。
③ 境外公司进行返程投资
例如: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 境内项目
需要关注修订稿关于返程投资报告的规定。
④ 已经拥有多个海外公司的企业
如果企业已经搭建了:
香港 + 新加坡 + BVI + 美国 + 迪拜
等多层级境外架构,更应该重新梳理境外投资路径以及后续再投资计划。
企业现在应该怎么做?
虽然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政策还需要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但对于近期有境外投资计划的企业来说,可以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第一,梳理现有境外投资架构
把境内母公司、香港公司、海外子公司以及最终投资项目之间的股权和资金路径梳理清楚。
第二,判断投资属于哪一种监管类型
根据:
投资主体;
投资目的地;
投资行业;
中方投资额;
投资方式;
是否通过境外企业实施;
综合判断是否涉及核准、备案或报告。
第三,特别关注境外再投资的20个工作日要求
如果未来计划通过已经控制的境外企业继续投资海外项目,应当提前规划时间。
不要等项目已经启动之后,才考虑是否需要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第四,关注后续监管义务
完成投资后,还需要根据最终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报告和材料留存。
骏德集团:助力企业合规开展全球化布局
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向海外,企业的境外投资架构也越来越复杂。
从: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逐渐发展到:
中国公司 → 香港公司 → 新加坡/美国/迪拜等海外公司 → 最终投资项目
投资路径越复杂,企业越需要提前做好合规规划。
骏德集团长期为企业提供全球化企业服务,可协助企业围绕境外投资业务提供:
ODI境外投资备案
ODI政策分析
境外投资路径梳理
发改委备案/核准
商务部门备案
海外公司架构服务
香港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开户
海外公司注册
境外架构搭建
全球业务布局
境外投资合规咨询
针对企业具体投资方案,提前分析:
是否涉及ODI备案;
是否涉及境外再投资报告;
是否涉及敏感项目;
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报告;
投资路径是否合理;
后续是否存在持续报告义务。
关于骏德
骏德集团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中国香港,是一所有着权威性的国际管理机构,拥有一支由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执业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及高级管理顾问组成的强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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