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经济实质指引3.0 | 如果要开曼实体满足经济

2021-05-08 17:32:37

近期,收到不少客户关于开曼群岛经济实质的业务求助,通过案例发现,大家对2020713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发布的《经济实质法指引3.0版》里相关概念容易混淆,对此,我们针对指引3.0版的重大变化进行了梳理,方便大家对照理解。

 

这份3.0版本的指引,篇幅上显著增加,从2.0版本的59页增至84页,相较2.0版本,其中一大变化在于:其包含了对9类“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提供了具体说明。

以下,便是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指南3.0较指南2.0相比的主要内容更新,以及在开曼群岛设立实体的中国企业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解读。

 

经济实质的“范围”

● 所有“实体”(entity)均需履行年度经济实质通知义务

指引 3.0 版新增了“实体”(entity)段落,明确了在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下,包括本地公司在内的所有“实体”,而不仅仅是“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每年需向开曼税务资讯局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其是否为“相关实体”、是否从事“相关活动”、是否为开曼群岛以外的税收居民等信息。

 

●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的定义,“实体”是指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在开曼群岛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在开曼群岛外注册成立但在岛内登记的实体。

 

● “实体”不包括:

开曼群岛国内公司(本地公司)、投资基金、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实体。

 

●本地公司

本地公司不属于“相关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指引3.0版对本地公司的定义做了进一步解释,强调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不属于本地公司。

 

●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同样也不属于“相关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指引3.0版明确:

1)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实体不应被认定为“投资基金”;

2)根据《2020年私募基金法》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与“共同基金”(Mutual Fund),将被认定为经济实质法角度的“投资基金”。

从上述(1)推断,如果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从事了基金管理业务,该普通合伙人则不会被认定为是投资基金的一部分,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

指南3.0明确,如一个开曼群岛实体为美国所得税下的“税收透明体”且其母公司为美国企业或美国个人,该实体将被视为其他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核心收入创造活动的外包

对于外包核心收入创造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以下简称“CIGA”)的情形,指引 3.0 版明确,“相关实体”需要在年度经济实质申报表中主张其已外包 CIGA,并披露提供外包服务商的名称和地址。此后,开曼税务资讯局将向外包服务商发送验证通知,外包服务商需要在收到验证通知的 30 天内验证外包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外包服务商还需要在“相关实体”填报年度经济实质申报表并主张其已外包CIGA 之前,填写并提交相关表格。


经济实质的通知与报告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3.0版明确了以下两点:

1. 通知

所有实体均需履行“经济实质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义务,指引3.0对通知的内容和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提供了相应的“通知”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 User Guide”以及“EconomicSubstance Notification Bulk Submit User Guide”)。

据此,一家实体应在填报年度报告(Annual Return)前先行填报年度经济实质通知表(Annual 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ESN提交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31日,申报部门:开曼公司注册处(Cayman Islands Registrar of Companies,“ROC”)。

 

2. 报告

除了每个“实体”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外,每个从事了“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都应满足“经济实质测试”(Economic Substance Test,“ES Test”)并通过DITC专属网站(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Portal,“DITC Portal”)提交“经济实质报告”(EconomicSubstance Retnrn,“ES Retnrn”),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实质申报」。


值得注意,截至今日,DITC专属网站仍在建设中,但首次“经济实质报告”的期限将不晚于“相关实体”由20191月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年结日起计12个月↓↓

举例:如果“相关实体”的财政年度由11日至1231日止,而且该“相关实体”于2019年期间已从事“相关活动”,那么该“相关实体”必须于20201231日或之前提交其由201911日至20191231日止财政年度的“经济实质报告”。

 

此外,指南3.0新增了对于未按时填报报告表的罚则,即需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并提交报告表,税务信息局可对其处以5,000开曼群岛元(约合6,000美元)的罚款,并可按日加收500开曼群岛元(约合600美元)的罚款。

 

如何通过经济实质测试(ES Test)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其经济实质测试要求适用于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的“相关主体”(relevant entity);且为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相关主体”必须在开曼群岛从事与“相关活动”有关的“核心活动”(CIGA)。

“相关活动”包括九个类别:控股公司业务、总部业务、基金管理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船运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银行业务、保险业务。

就开曼群岛设立的实体而言,判断自身活动是否属于“相关活动”(以及相应类别下的“核心活动”)对于进一步厘清其在《经济实质法》下可能面临的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点击可放大图片)

法案中明确规定“相关活动”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提醒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无论是已在开曼群岛设有实体,还是正在考虑未来搭建涉及开曼群岛实体的集团架构的,都应关注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指引3.0》所带来的影响,与专业咨询机构联系,重新评估判断该实体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会落入“相关活动”的范畴,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步的经济实质报告,如您还有其他方面问题,详情可与取得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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