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柬埔寨对外国投资的税务优惠
1、优惠政策框架
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投资法》(1994年8 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及其修正法(1997年、1999 年两度修订)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 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
2、投资保障
柬埔寨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保障包括:
(1)对外 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
(2)柬埔寨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
(3)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埔寨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
(4)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
3、投资优惠
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取得的投资 优惠包括:
(1)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 材料等的进口关税;
(2)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经济特区最长可达9年),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利润税;
(3)利润用于 再投资,免征利润税;分配红利不征税;
(4)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柬埔寨对外国投资有着十分优惠的税务政策,是促进柬埔寨经济发展和外来投资的强力因素。柬埔寨公司注册后,为了公司业务的正常和有序进行,应依循当地政府机关的相关政策,按时进行必要的维护,报税工作一定要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