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结算有哪些风险

2021-06-10 15:54:15

1.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常见的信用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信用证种类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4)信用证种类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分为:自动式循环,非自动循环。

 

    (7)信用证种类对开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

 

    (10)信用证种类备用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有哪些风险

    1.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但信用证种类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信用证种类规定等。

 

    2.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信用证种类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信用证种类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信用证种类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5.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6.涂改信用证种类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信用证种类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7.伪造保兑信用证种类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信用证种类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

 

    8.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信用证种类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9.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规定信用证种类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3.信用证有什么作用

    信用证种类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种类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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