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毛里求斯GBC-1和GBC-2公司各自的优缺点
BC-1类公司的优点:
此类公司形态可用来取得毛里求斯与多国所签之租税协议。
GBC-2类公司的优点:
(1)低维持成本;
(2)不强制每年举行股东或董事会议;
(3)每年不须办理税务申报及申报财务报表;
(4)股利发放无须扣缴;
(5)有些商业纠纷适用国际法处理,利于保障毛国外投资者权益;
(6)运用毛里求斯公司从海外投资,如产生国际纠纷,不会损及个人资产或是母公司的信誉,其商业法律纠纷仅止于其毛里求斯公司。
GBC-1类公司的缺点:
(1)需保留公司会计资料与相关文件在毛里求斯的注册办公室;
(2)不可与当地居民交易或生意往来;
(3)不可用毛里求斯货币-卢比交易;
(4)不可拥有位于毛里求斯的产业或持有当地公司的股份;
(5)不可发行“不记名股票”与 “无面值股票”;
(6)每年举行年度会议;
(7)须提供年报;
(8)公司会计资料或相关文件需经专业性审计并有会计师签证报告并做税务申报。
GBC-2类公司的缺点:
GBC-2类公司不能在毛里求斯从事生意,及不能营运金融服务。若要享受毛里求斯与其它国家所签订的租税协议的优惠,则须选择GBC-1类公司,且每年需将毛里求斯公司经会计师签证之税务报表呈交给当地政府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