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哪些事件可以办理公证或认证
公证范围甚广,只要是涉及私权的事实,都可以办理公证或认证。依据公证法规定,下列各项法律行为,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得请求公证人作成公证书或认证私证书。
一、关于买卖、赠与、租赁、雇佣、承揽、出版、委任、合伙、经理人或代办商、居间、行纪、寄托、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和解、保证或其有关债权债务的契约行为。
二、关于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或其他有关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等行为。
三、关于结婚、订婚、解除婚约、认领、监护或其他有关亲属的行为。但现行法规定收养须经法院认可,离婚须向户政机关登记,均已不适再办理公证或认证。
四、关于订立遗嘱、撤销遗嘱,及其他处分遗产的行为。但如欲抛弃继承,应于自知悉得为继承开始时起二个月内向法院声明,不是向公证处办理。
五、关于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为。
六、解除、撤销、催告、更正或补充,或其他涉及私权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