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昨天 09:36:59
近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发布第 1599 号通告,针对香港委托公证业务中 “获授权人士” 签署书面确认的适用方式作出重磅修订,新规自2026 年 3 月 20 日起即时生效,全体委托公证人须严格遵照执行。
修订背景:防范假冒骗领公证风险
此前,协会曾发布第 1150 号、1401 号通告,强调公证文书办理需严格核实 “获授权人士” 授权真实性。
近期发现,有不法分子假冒国企 / 央企在香港设立公司,通过 “获授权人士” 签署书面确认的方式,骗取《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等公证文书,严重扰乱委托公证制度,带来重大法律与合规风险。
为堵截漏洞、防范非法活动,协会联合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法)共同修订规则。
核心新规:仅限五类机构可直接使用
✅ 可直接适用 “获授权人士” 签署的机构
仅以下五类香港机构,可由本机构在职员工作为 “获授权人士”,到场签署书面确认:
香港法定机构
香港持牌银行
香港持牌保险公司
香港持牌证券公司
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要要求:授权人士必须为该机构在职员工,文件须清晰载明职务信息。
其他公司:必须提前申请获批
除上述五类机构外,所有其他公司 / 机构办理董事 / 股东决议类公证(含董事决议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仍需遵守现有格式与第 1150 号、1401 号通告要求
必须先致函中法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实际需求及真实性审查步骤
经协会与中法共同审批同意后,方可采用 “获授权人士” 签署方式
✅ 合法签署仅限:
董事 / 注册团体公司秘书(须董事亲签)/ 注册个人秘书
❌ 禁止普通代表代签
❌ 禁止违规见证、规避法律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该流程。
常见问题速答
Q:所有董事都必须赴港吗?还是仅需一名代表董事?
A:新规要求涉及公司决议公证的相关签署董事(即决议文件上列明的董事或决议授权签署人)均应亲自到场面签。如果董事会决议由两名董事通过并签署,则两位董事均需到场面签并核验身份。具体根据决议签署安排确定。
Q:如董事因特殊原因无法赴港,可否申请“获授权人士”方式?
A:若非上述五类机构,必须事先向“中法”及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获联合批准,流程严格且审批周期不确定,建议优先安排董事亲赴香港办理,避免影响时效。
Q:面签是否需要携带公司长条章(签名章)?小圆章可以吗?
A:小圆章(公司原子章)或长条章均可,但需确保印章名称与公司注册名称一致,无严重磨损。面签现场由委托公证人见证加盖印章,作为公司确认文件的重要凭证。
Q:“资料状况证明”完全不受影响,是否包含《公司资料(状况)证明》全套?
A:是的,纯资料性证明(如董事名册、股东名册、周年申报表等)无需涉及决议签署,暂未受新规约束。但若该证明需要背书公司决议内容则另议。
知法犯法 后果自负!合法公证・守护真实 。本次规则修订既是筑牢风险防线,也是保障公证公信力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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