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BVI信托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BVI信托体系中,信托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如下:
1、就委托人而言,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或财产授予人便放弃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在某些情况
下,其也可以作为共同受托人。委托人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对信托的控制权,例如批准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力,委任和罢免
受托人的权力以及撤销信托的权力。但是,委托人不能同时成为唯一的受托人和唯一的受益人。
2、就受托人而言,其是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名义所有权人,并承担信托文件所设定的义务,负责对信托进行管理。但是,信托财产自身构成一个独立的基金,并不会成为受托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BVI的信托制度在财产托管上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对信托受托人并无特别要求,受托人最多可达4个。
3、就受益人而言,如前所述,财产授予人亦可以是信托受益人。受益人的身份须具有足够的确定性,但信托文书中可设置受益人加入条款,即在信托运作过程中,在一定条件或情况下,可加入新的受益人;同样,也可设置受益人剔除条款,即在信托运作过程中,在一定条件或情况下,将某些受益人从中剔除。各受益人的权益可以不同,在全权信托中,可由受托人自行确定。
4、就信托财产而言,信托存续的任何时间,均可投入新的信托财产,一个通行的做法是,在设立信托时只设定名义上的初始金额,而后视情况增加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实物或其他财产,但VISTA信托除外,VISTA信托的财产只
包括某些BVI公司的股份。
5、就信托保护人而言,其地位在BVI信托体系中得以明确,信托文件可以规定设置信托保护人,未经其同意,受托人不得行
使其权力,如果经保护人同意而行为,则受托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可不承担责任。保护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并分别行使不同的保护权力,如改变信托管理形式,变更受托人,任命新的或额外的受托人,增加或剔除受益人,批准受托人的某些特定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