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燕女士曾在国内会计事务所任职,在香港上市公司、英国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担任财务管理工作多年,融会贯通两岸财税,成功为国内外多家大中型外企和上市公司提供税务筹划和财务管理咨询。李晓燕女士同时为深圳市政府紧缺人才培训讲师、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百名财务总监系列培训工程、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中小企业署、纳税人俱乐部、高新技术产业协会、货代协会等政府机构和知名培训机构特约讲师。
骏德集团创始人之一,副总经理,海内外的资深审计经理,毕业于广州大学会计学系,曾任职于香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稽查等工作长达10年以上,熟悉国内及香港会计制度及准则,精通香港税务知识。服务过的客户企业包括:华孚股份,唯时达集团等。
骏德集团常务董事,业务总经理,曾任职于香港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为客户搭建海外架构,海外税务筹划等工作长达十年有余,熟悉精通香港海外税务知识。管理团队经验丰富,给公司培训了大量优秀业务人才。同时也在香港有着多方的合作渠道资源(律师,银行,会计师等),负责与各大银行对接合作关系,第一时间了解香港税务和香港银行开户动态,帮助上百家企业客户解决香港海外疑难杂症问题。
骏德集团大区经理,从事海外税务顾问工作长达6年,同行业经验丰富,常年与香港政府打交道,熟悉香港税法政策的变动,对于香港审计税务等知识十分专业,一直为贸易,电商,房地产,手机通讯,医药等行业提供专业服务,其中包括了上市公司:东方粮仓,去哪儿网,中电光谷,人福医药,晋明集团等。
骏德集团执行董事助理,2009年进入香港审计行业,曾在香港大型事务所任职多年,其中从事审计工作5年,精通香港审计及国内外税务知识,服务过多家大型上市公司,其后为客户提供税务顾问及咨询服务,为多家跨国集团出具海外税务筹划方案,最高节税金额为1700万港币,熟悉对外投资流程,为国内拟上市企业提供架构合规性建议。
宋凌女士于二零零四年加盟本集团,负责深圳公司上市项目管理。宋女士曾在国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多年,其拥有多年证券、银行、医药、电子、地产类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自加盟本集团以來,参与过多间国内企业海外与国内IPO案例。于上市融资、上市财务顾问、私募、公司架构重组、投融资尽职调查、企业内控服务拥有逾十年之经验。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最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四种情形可以办理备案。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2.为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3.最终控制的资产在境内的境外投资,为其境外第一层级平台公司办理备案;4.为境外发债目的设立的平台公司。
不可以。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的作为路径的平台公司原则上不应具备开展具体经营业务的功能。若要将已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路径,必须办理终止备案方可。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
进口税收优惠,出口税收优惠,所得税税收优惠,营业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