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最新条例政策

2021-06-10 15:53:59

1.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宽减措施

 

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宽减措施

在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建议以下宽减措施,所有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有关上述建议的要点和执行细节,请参考以下资料,当中包括的答案和说明上述建议如何让纳税人节省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的。

你还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内提供的,计算建议实施后你应缴的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款。

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

财政司司长建议一次性宽减2019/20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及,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这项宽减建议须经修订《税务条例》才可实施。

利得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业务计算。薪俸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如果已婚人士与配偶是合并评税,宽减上限是二人合共20.000元。至于个人入息课税,未婚人士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已婚人士选择与配偶分开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上限亦以每个个人计算;若纳税人与配偶共同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宽减上限是二人合共20.000元。

今次的宽减并不适用于物业税,但赚取租金收入的个别人士,如符合,或可通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获得宽减。

一个纳税人如果须同时缴纳薪俸税和利得税,他/她的薪俸税和利得税税款都可获得宽减。纳税人如果有营业利润或租金收入,并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额须按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计算,这或会与不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所得的不同,最终宽减额须按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纳税人如符合资格并打算申请个人入息课税,可填妥2019/20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的第7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没有营业利润和租金收入的人士,无须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这项宽减会减低纳税人在2019/20课税年度的应缴税款。纳税人只须如常填报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和个别人士报税表,待有关法例通过后,税务局便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至于在法例通过前已发出的2019/20课税年度税单,税务局会在法例通过后安排重新评税,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或向税务局查询。

建议的宽减只适用于2019/20课税年度最后评税,并不适用于该年度的暂缴税,纳税人仍须依时缴付该暂缴税。已缴交的暂缴税会用以支付2019/20课税年度最后评税的应缴税款及2020/21课税年度的暂缴税税款。如尚有余额,才作退还。

宽免2020-21年度商业登记费

财政司司长建议。


2.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当两个或以上的税务管辖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并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润缴税,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 利润,则一般无须在香港课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许多国家虽然会对其居民作全球征税,但如该些国家的居民在香港经营业务,并已就其从香港赚取的收入 / 利润而在香港缴纳税款,该些国家亦会向其居民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须在香港课税,但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交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香港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该等已缴交的外地税款可获准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一般不会有收入被双重课税的问题。

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的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明确划分协定 / 安排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负担,并提供额外的诱因,吸引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同样地,协定 / 安排亦会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个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网络,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缔约方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香港一直以来均积极与贸易伙伴沟通,寻求与他们商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涵盖不同类型的收入)。

由于航空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航空公司较其他纳税人士容易受到双重课税的影响。因为就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谈判需时较长,香港的一贯政策是在与香港民航伙伴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内,加入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双重课税宽免的安排。

航运收入是另一受关注的项目。香港已修订法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加入航运收入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的条文,使香港的航运公司能在订有类似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得到税务宽免。同时,我们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磋商有关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以及与一些虽然订有互惠课税宽免法例,但仍属意订定双边协定的地区进行磋商。

另外,香港亦签订了一些同时涵盖航空运输及航运收入的协定。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请按以下连结:


3.香港与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国家地区

已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

国家 / 地区 签订协定日期 税务条例第49条
双重课税令日期
生效日期 自下列日期或
年度起具有效力

税务条例
附属法例

奥地利 25.05.2010 28.09.2010 01.01.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奥地利
(议定书)
25.06.2012 23.04.2013 03.07.2013 03.07.2013
白俄罗斯 16.01.2017 27.06.2017 30.11.2017 2018/2019
课税年度
比利时 10.12.2003 03.02.2004 07.10.2004 2004/2005
课税年度
文莱 20.03.2010 22.06.2010 19.12.2010 2011/2012
课税年度
柬埔寨 26.06.2019 17.09.2019 27.12.2019 2020/2021
课税年度
加拿大 11.11.2012 23.04.2013 29.10.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捷克 06.06.2011 08.11.2011 24.01.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爱沙尼亚 25.09.2019 08.10.2019 18.12.2019 2020/2021
课税年度
芬兰 24.05.2018 04.09.2018 30.12.2018 2019/2020
课税年度
法国 21.10.2010 03.05.2011 01.12.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根西岛 22.04.2013 24.09.2013 05.12.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匈牙利 12.05.2010 28.09.2010 23.02.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印度 19.03.2018 04.09.2018 30.11.2018 2019/2020
课税年度
印尼 23.03.2010 22.06.2010 28.03.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爱尔兰
(见)
22.06.2010 28.09.2010 10.02.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意大利 14.01.2013 24.09.2013 10.08.2015 2016/2017
课税年度
日本
(见)
09.11.2010 12.04.2011 14.08.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日本
(互换照会)
(见)

10.12.2014

12.05.2015

06.07.2015

2016/2017
课税年度
泽西岛 22.02.2012 23.04.2013 03.07.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韩国 08.07.2014 30.09.2014 27.09.2016 2017/2018
课税年度
科威特 13.05.2010 17.04.2012 24.07.2013 2014/2015
课税年度
拉脱维亚 13.04.2016 27.06.2017 24.11.2017 2018/2019
课税年度
列支敦士登 12.08.2010 03.05.2011 08.07.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卢森堡 02.11.2007 22.01.2008 20.01.2009 2008/2009
课税年度
卢森堡
(议定书)
11.11.2010 03.05.2011 17.08.2011 2012/2013
课税年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
(见)
25.11.2019   进行中  待定  待定   ---
中国内地
(见)
11.02.1998 24.02.1998 10.04.1998 1998/1999
课税年度
中国内地 21.08.2006 17.10.2006 08.12.2006 2007/2008
课税年度
中国内地
(第二议定书)
30.01.2008 15.04.2008 11.06.2008 11.06.2008
中国内地
(第三议定书)
27.05.2010 28.09.2010 20.12.2010 20.12.2010
中国内地
(第四议定书)
01.04.2015 22.09.2015 29.12.2015 29.12.2015
 中国内地
(第五议定书)
19.07.2019   17.09.2019 06.12.2019  2020/2021
课税年度
马来西亚 25.04.2012 09.10.2012 28.12.2012 2013/2014
课税年度
马耳他 08.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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