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发出利得税延长提交期限通知,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概述

2021-06-10 15:53:44

1.2020/21年度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通知

2021年3月29日,香港税务局发出了2020/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通知,税局将于2021年4月1日向属于「活跃」档案的法团和合伙业务整批发出2020/21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其中提出了利得税延长提交的期限。
纳税人如聘有税务代表,其交回2020/21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期限,将由报税表第一页上所註明的期限延展至下述日期:
结帐日期介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者(结帐日期「N」类)提交日期可延展至2021年5月31日;
结帐日期介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者(结帐日期「D」类)提交日期可延展至2021年8月16日;
结帐日期介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者(结帐日期「M」类)提交日期可延展至2021年11月15日。
虽然提交日期已延展,但希望贵行号可在延展限期之前能尽量多提交报税表。同时请留意下文第14至18段有关可申请的进一步延期。

2.什么是利得税

1、利得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2 、利得税纳税对象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3、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适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16.5%
法团以外人士:15%
2)两级制税率(适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团以外人士: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3)特惠税率
以下项目的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从「短╱中期债务票据」(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
以专业再保险人或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份(适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的离岸业务所得;
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适用于2017/18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3.利得税申报方式

1、零申报
在税务局要求申报的评税年度内,公司没有任何商业交易,包括任何银行进出、收取任何收入或支付任何费用。
一般而言,零申报只适合成立公司后从没开业营运或已终止业务及准备结业的公司。
2、做账审计保税(使用范围广)
1)中国大陆并未要求所公司有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税审报告,一般亏损严重情况下税务局要求做,正常情况下并未做强制性要求。
2)香港公司在申请利得税申报时,如不是零申报,就必须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再根据所出的利润报税。
3、离岸豁免(使用范围小)
1)跨境企业申请离岸豁免可能相对大一些。
2)申请离岸豁免条件: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有以上三种申报方式,零申报和离岸豁免都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够申请,值得注意的是零申报的方式有风险,不要盲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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