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jdtek.com
经过与香港税务局(IRD)协商达成共识,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颁布了53号公告,简化了香港税收居民企业和个人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的程序。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53号公告使得香港居民在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无需一开始就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明书”)(尽管在中国税务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有怀疑时可能仍需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因此是个可喜的发展。由于非香港居民的申请人需根据124号文规定在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53号公告使得香港企业和个人在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相对于其他地区的申请人处于一个较有利的位置。
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资料依据
具体来说,53号公告明确香港企业或个人在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可首先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法人申请人: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
个人申请人: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上一纳税年度在港的缴税单。
因此,从53号公告来看,除以下说明需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明的特定情况以外,香港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在根据安排申请享受税收待遇时一般无需提交香港税务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税务机关仍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明书的特定情况
尽管有上述规定,53号公告列明法人申请人在下列情形下仍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明书:
中国税务机关对申请人居民身份有怀疑,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但称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及其中间控股公司根据受益所有人认定相关的“安全港”规定提出申请的(30号公告第三条,具体内容请参阅我们的《中国快讯》
二零一二年第十五期)。
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中请程序
53号公告进一步说明,当需要申请人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时,中国税务主管机关应出具(标准格式的)转介函由申请人递交给香港税务局。申请人亦应同时填报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关于申请表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税务局对不同地区成立的法人申请人要求提交不同的申请表,不同的申请表所要求提供的信息程度不同,具体来讲:·表格1313A)-对于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要求填写的简化版表格,只需填写“基本资料信息”;
·表格1313A(F)-适用于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需填写更详细的资料信息,如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详细情况、公司总部所在地、银行帐户、固定资产以及申请人在香港经营活动的详细情况等,以证明其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是在香港进行的。
根据我们的经验,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在中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时会面临香港税务局更严格以及更详细的询查。中请人居民身份可能需进一步审核
一般情况下,中国税务主管机关应接受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作为安排待遇申请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然而,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对申请人居民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香港税务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与事实不符,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
申请人居民身份可能需进一步审核
一般情况下,中国税务主管机关应接受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作为安排待遇申请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然而,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对申请人居民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香港税务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与事实不符,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
53号公告的适用性
值得注意的是,第53号公告仅适用于香港居民在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下申请享受安排待遇的情况,包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但管理和控制在香港的公司以及香港个人居民。